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民政资讯 - 民政要闻

广东出台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构建新型综合社会救助体系 实现困难群体全覆盖

2019-11-27 11:58:24 来源:本网原创稿 阅读次数:469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强广东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着力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信访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专项救助为支撑,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并把社会救助范围逐步从收入型贫困对象扩大到支出型贫困对象,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体全覆盖,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广东开创制度衔接、资源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数据共享的综合救助新格局。

      《指导意见》明确,实施精准高效救助,建立健全申请对象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居住条件、资产情况等综合指标体系,评估救助需求,确定救助方式。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基本医疗、住房、教育和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等。此外,拓宽救助路径,在提供物质救助的同时,创新救助方式,形成“物质救助+服务保障”的模式。

       推行“互联网+救助”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在“数字政府”整体框架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每日更新信息并共享至救助部门、群团组织和慈善机构。汇集教育、民政、信访、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有效实现救助制度、救助对象、救助需求、救助资源等互联共通、精准对接。《指导意见》还提出,推进全流程信息化,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推行只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创新电子授权模式,使困难群众利用“粤省事”移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人脸识别和电子授权,稳步推进“足不出户,申请救助”。全面开展异地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困难群众可在省内任一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交救助申请,由系统转办至户籍所在地进行受理。

      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县(市、区)在社会救助中的审批主体责任,压实乡镇(街道)的申请受理审核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推进全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窗口服务和管理,实行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救助需求综合评估,建立社会救助转办、督办制度,及时办理或跟踪、反馈办理结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发展慈善救助,建立慈善救助与困难群众需求信息共享平台,使慈善资源成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汇集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的作用。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市、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急难性个案、反映突出的信访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压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做到精准施策,切实兜住底、兜好底、兜牢底。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