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民政资讯 - 民政视讯

【百集未成年人保护普法短剧】47 广东药科大学云浮校区:《以法之名,保护“未”来》

2022-08-08 08:25:55 来源: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药科大学云浮校区 阅读次数:631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为广泛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全社会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省组织开展“法护未来 童心同行”未成年人保护百集普法短剧征集大赛,全方位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六大保护”优秀典型。活动收到投稿作品达500多部,网络点击量超100万次。经公众线上投票、专家评审、媒体展播相结合方式,初步遴选出100集优秀普法短剧。

  省民政厅将于6月起在“广东民政”微信公众号及厅门户网站对100集优秀普法短剧大赛作品进行展播,欢迎关注。

  下面请看第47集,由广东药科大学云浮校区林悦、陈依婷、苏正浩、罗俊民、陈炜涛、梁梓霖制作的普法短剧《以法之名,保护“未”来》。

     注:本剧含有不恰当的行为,切勿模仿。未成年人请在家长或老师指引下陪同观看。遇到相似的问题,要及时向监护人、老师、村(居)民委员会或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求助。


  创作者说:

  来自离异家庭的罗小民(化名)为了照顾生病的奶奶,萌生辍学打工减轻家庭经济重担的念头。望着已经拟好的辍学申请书,他陷入了两难困境,朦胧中竟梦见自己坠入了违法的深渊。“不要!”罗小民大喊着从梦中惊醒,幡然醒悟。在学校和老师的保护下,他走出困境,迎接新生。


  《以法之名,保护“未”来》普法知识点:

  《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控辍保学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第二十八条明确,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八十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