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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集未成年人保护普法短剧】37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守护教育普及的“光”》

2022-07-25 08:43:35 来源: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阅读次数: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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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广泛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全社会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省组织开展“法护未来 童心同行”未成年人保护百集普法短剧征集大赛,全方位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六大保护”优秀典型。活动收到投稿作品达500多部,网络点击量超100万次。经公众线上投票、专家评审、媒体展播相结合方式,初步遴选出100集优秀普法短剧。

  省民政厅将于6月起在“广东民政”微信公众号及厅门户网站对100集优秀普法短剧大赛作品进行展播,欢迎关注。

  下面请看第37集,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安全保卫系学生管理大队二中队队长高锋制作的普法短剧《守护教育普及的“光”》。


  创作者说:

  弟弟打游戏充钱,姐姐被诬陷被迫退学?未成年人兼职误入陷阱?学校和公安机关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一起来看警校生拍摄的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短剧——《守护教育普及的“光”》

  (注:本剧含有不恰当的行为,切勿模仿。未成年人请在家长或老师指引下陪同观看。遇到相似的问题,要及时向监护人、老师、村(居)民委员会或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求助。)


  《守护教育普及的“光”》普法知识点: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第二十八条明确,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八十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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