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民政资讯 - 理论研究

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把住“安全阀”

2020-09-04 10:53:56 来源:中国社会报 阅读次数:710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为破除纠纷困扰,民政部等6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意见》通过合理厘清养老机构责任边界,综合运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使养老机构经营面临的纠纷事项解决和风险化解更加有据可依,为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切实把住了“安全阀”。

  坚持内外并举,促进养老服务机构“练内功”。做好养老服务纠纷化解,首先要做好风险预防和源头管理。《意见》采用“内外并举”的思路,既注重强化机构主体责任“内功”,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压实安全主体责任,提供更高质量、更加标准的服务,同时也考虑了纠纷事件发生后的调解治理,强调优先保障老年人权益,规范处理,及时救助。通过打通纠纷事件源头预防、机构服务提质增效和服务对象权益充分保障之间良性促进的“微循环”,带动提升养老机构业务规范水平和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权责清晰,合理界定机构责任边界。由于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属性、老年人群体的弱势地位,在纠纷发生时,“有问题找机构”的依赖心理普遍存在,造成了机构责任泛化,涉老纠纷权责关系模糊,这既损害了养老服务市场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养老机构的日常经营风险。因此,科学界定多方主体责任,是完善养老机构纠纷处理机制必须解决的关键任务。《意见》提出了坚持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机构责任边界,在责任裁量和责罚确定中,充分考虑养老机构是否已经依法依规履行协议要求、管理职责,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标准,审慎厘清机构看护责任和服务对象责任。同时,坚持法律底线,对于欺凌虐待老年人、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坚持多元化解,推动纠纷高效前置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具有高投入、低收益、慢回报的特征,经营者抗风险能力弱,而老年人本身也是弱势群体,纠纷长期“争而不决”既不利于机构稳定运营,也不利于保障老年人及其家庭合法权益。为降低机构服务纠纷处理成本,提高风险化解效率,《意见》坚持多路径化解纠纷,一方面鼓励双方采取友好平等协商的方式及时解决、就地解决,实现处理重心前移;另一方面对于涉及事项较为严重,责任暂时不清晰的纠纷,坚持调解优先,将更多矛盾化解在诉讼外。

 (作者:关博     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所)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