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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2021-06-22 10:56:53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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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处的职责:

  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参与拟订全省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社会救助工作简介:

       一、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对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临时救助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对于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以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工作情况:

       2017年工作情况:至2017年底,城乡低保方面,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共有169万人,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695元,585元,比上年分别提高了125元,115元;月人均城乡低保补差分别为530元、250元,分别比上年提高了80元、25元,在全国均排第6名。城乡特困供养方面,特困对象23.5万人,其中城镇1万人,农村22.5万人;城镇年人均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17600元、16000元;农村年人均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9800元、9100元,分别比上年提高了200元、1500元,在全国排名继续保持在第5名。医疗救助方面,全额资助276万名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省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提高到80%以上,年人(次)均住院医疗救助水平为2998元,比上年提高了482元,保持在全国第8名。临时救助方面,各地级以上市均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全面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全年全省共开展临时救助149461人次,政府发放救助金19417.3万元,发放实物折价13.79万元,平均救助水平达到1301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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