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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持续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

2022-09-07 09:44:53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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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全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十四五”期间,广东将持续深入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进一步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基本建成能够满足供养对象需求、县镇供养服务网络相衔接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


2025年,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有率100%、

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5%

  《通知》要求,各地要紧盯“到2025年,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有率100%”的任务目标,坚持兜底线、保障基本、经济适用原则,不断加强县级(区域)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要建立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各地可对部分地理位置较好、硬件设施完善、规模较大且已具备县级供养服务机构功能的乡镇(街道)老年人福利机构或敬老院改扩建为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并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会议纪要予以明确。对未收住服务对象、改扩建条件受限的供养服务机构,可通过改造升级转型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护理型床位建设发展和监测工作,确保到2025年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5%。支持各地对发展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向护理型养老床位倾斜,对普通型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实行差异化补助,加大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引导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增加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探索发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


2025年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上岗率均达100%

  持续推动社会化改革规范发展方面,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兜底线、保基本职能,确保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可向社会开放床位,按相关规定合理定价,并确保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供养服务。公建民营机构同等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扶持政策。

  持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各地要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定期组织对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轮训,组织供养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接受基本照护专业科目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到2025年,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上岗率均要达到100%。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鼓励供养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积极培育养老志愿者队伍。


加强档案规范管理、安全风险管控、经费保障,

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方面,各地要认真抓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供养服务机构的配套措施,加快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引导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供养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健全以标准规范为核心的行业监管机制。

  持续加强档案规范管理方面,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供养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类、健康管理类、财务类、其他类等档案资料,并严格按照保管期限要求做好存档。

  持续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方面,各地要进一步压实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责任,健全完善供养服务机构风险隐患自查自改机制。强化运营秩序、资金、消防、住房、食品药品、非法集资、自然灾害、疫情防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鼓励供养服务机构积极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健全供养服务机构风险分担机制。

  持续做好经费保障方面,各地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基础建设、提升改造、运营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切实履行经费保障主体责任。“十四五”期间,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将持续支持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各地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和本级基建投资要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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