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Nancy
留言日期:
2021-06-01
主题:
有关疫情期间离婚登记的困难反应
内容:
介于当前疫情,部分前期已经预约了离婚登记(已过冷静期,无异议)的,或有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完成登记程序的风险和困难(如,已预约双方都不在广州,需要从外地赶回)。 之前电话咨询过天河区民政局,称目前对此种情况,尚无预案。请问能否就此有一个预案,避免由于疫情无法到场而导致的程序反复及时间和资源的浪费?多谢各位领导体恤。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6-04
答复时间:
2021-06-04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馈的事项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之规定,已过离婚冷静期的应在三十日内到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超过办理期限的,则不予办理。办理时限为法律明文规定,民政部门无超越此事项规定的权限。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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