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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1-02-17
主题:
建议对低保的《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非重度残疾人”是否包括八级残疾军人作出解答
内容:
建议广东省民政厅: 发文通知各局各镇民政。对残疾军人申请低保时, 根据民发[2013]51号文规定:“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在计算其收入时,残疾军人一至四级享受地方重度残疾人待遇。五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地方非重度残疾人员的待遇。 建议对申请低保的《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里面的非重度残疾人指其他持证的残疾人员是否包括残疾军人作出解释。我的理由是:我残疾军人在申请低保时,湛江雷州市雷高镇民政说:“我残疾军人和地方残疾人不一样。低保的《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里面的“非重度残疾人”说的是地方残疾人,里面没有说到残疾军人,残疾军人不属于地方残疾人”。所以我八级残疾军人,在申请低保计算家庭收入时,没有享受到《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里面:“非重度残疾人”的有关待遇。这是违反民发[2013]51号文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