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li
留言日期:
2025-01-07
主题:
关于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批问题
内容:
我司拟在深圳成立一家公益基金会,咨询市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说没有权限审批,必须要省级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又咨询省民政厅说只批复省级的基金会,请问我到底应该找哪个单位做业务主管单位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1-09
答复时间:
2025-01-09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如需在我省设立基金会,须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可参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粤民民〔2001〕3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申请人可按照拟定的主要业务领域向1家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