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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留言日期:
2024-11-21
主题:
《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政策咨询
内容:
《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款“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如何理解?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定义是什么? 例如:一名广东省户籍60岁以上的老人张二,其本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但是其父亲张一(不与其同住)85岁有退休金和房产,那么,在对张二家庭财产经济核算时,其父亲张一是否应当作为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人与其共同进行经济核对?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27
答复时间:
2024-11-27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第八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二)特困人员;(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五)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七)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根据上述文件,在认定特困人员资格时,工作人员应一并了解核查其父亲的经济状况,以确定是否满足《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五)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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