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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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
留言日期:
2024-11-11
主题: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低保家庭金融资产
内容: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低保家庭经济核对条件之一是家庭成员人均金融资产不得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现实情况中,因为低保需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核对,有的地方办事机构核对时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也计入了金融资产中,但是也有其他省份明确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计入家庭金融资产的现例; 因此想了解,在我们广东省内,政府进行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住房公积金部分是否应被计入到人均金融资产当中?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14
答复时间:
2024-11-14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不在上述类别中。《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也没有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家庭收入或财产的相关规定。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的一部分,归属权也在劳动者本人,在申请救助时不应将其排除计算。如果家庭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遇到障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结合调查结果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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