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董先生
留言日期:
2024-09-03
主题:
社工机构成立
内容:
本人想成立一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其服务范围(一)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二)开展社会救助、慈善公益等社会工作服务。 (三)开展社区治理有关社会工作服务。 (四)承接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等委托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探索本土化社会工作发展模式,对相应的社工人才进行培训、交流。其业务主管单位应该找哪一家?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9-06
答复时间:
2024-09-06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您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如需成立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可参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粤民民〔2001〕3号),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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