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小叶
留言日期:
2024-06-21
主题:
高龄老人不能自理是否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内容:
高龄老人(1930年1月出生),其养育4个子女,其中3个子女分别于2020年,2022年和2024年4月去世,目前仅剩下一个二级残疾人儿子共同居住。因摔倒住院,现已无法自理。无收入。唯一的赡养人是残疾人。老人和共同居住人儿子儿媳符合低保条件,但当地民政部门以其孙子有收入,有房产为由拒绝为其办理低保。孙子已另外贷款买房,能够承担赡养其残疾父亲的义务。但同时赡养奶奶存在困难。一请领导对共同居住人进行详细解读,其孙子是否为共同居住人。二问因其残疾儿子不属于低保,老人就不能单独办理低保了吗?三问民政部门对这样高龄且失能的老人有怎样的救济?四问当地民政部门连材料都不收取直接拒绝办理符合民政部门出台办法的规定吗?五问当地民政部门两个不同的工作人员不同的做法让群众多跑路,门难进,脸难看,业务不熟悉如何处理?一个电话咨询答复送材料过来窗口申请。一个是材料拒收。这就是新时代民政队伍为人民服务的形象?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6-27
答复时间:
2024-06-27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关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的范围,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其祖父母,不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需一同提出申请,仅作为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人即可。我们已督促梅州市民政局做好对基层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服务态度提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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