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认定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需扣除已经报销或者救助的部分。二是根据《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1. 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2. 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以上文件您可以在省民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的官网查询。我们已将您的情况转至河源市民政局,按照文件落实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