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赵慧妍
留言日期:
2022-11-24
主题:
基金会理事在基金会设立的民非组织担任董事会成员是否构成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
内容: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定向捐赠的,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非定向捐赠的,慈善组织不得选择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我们拟设立一支基金会,基金会拟发起设立民办高校并拟向民办高校捐赠,但捐赠人高管拟担任慈善组织的理事会成员,同时担任民办高校的董事会成员,请问: 1、民办高校是否构成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 2、慈善组织利害关系人的定义?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2-11-28
答复时间:
2022-11-28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所谓“利害关系人”,原则上指的是与捐赠人或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或者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和组织,例如捐赠人或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同事、具有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重大交易的交易方等。“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即是指捐赠人在捐赠款物时,慈善组织在实施慈善项目时,不得将自己捐赠、管理的款物直接用于自己的上述利害关系人。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