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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20-09-22 09:28:1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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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2016年5月,我省印发了《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将于2020年底有效期满。为继续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残联拟制了《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省民政厅于2020年8月27日至9月10日在厅门户网站发布了《广东省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省民政厅共收到12条反馈意见(重复提出同一意见的不再纳入统计),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建议关于(三)停止发放,第5条:现在有本省内的外地市残疾人为外嫁入本地,且纳入了本地低保扶贫的人员,但因各种原因该残疾人又无法迁入本地户籍的,应予于残疾人在本地申请两项补贴的权利,否则扶贫每次检查总会追问为何不替那些人申请补贴,搞得经常需要材料解释,重复做无用工。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一是新申请补贴对象。新修订的《办法》在第四条“申领程序”第一款中明确,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办理申请。申请的信息由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自动分配给残疾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部门办理。二是已领取补贴迁移对象。可根据残疾人嫁娶的证明材料,引导残疾人尽快前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再向新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迁移申请,由新户籍地在管理系统内提出需求,原户籍地核准后迁出残疾人原补贴发放电子档案至新户籍地办理审核程序。

  (二)建议第四大点申领程序第(四)“资金摘要内容统一为注明为“困残生活补+发放月份”或“重残护理补+发放月份”。建议改为:资金摘要内容统一为注明为“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原因是:补贴对象的收款账户的开户银行不均一,代理金融机构无法对非本行账户的发放摘要进行统一调整,况且摘要内容过长,打出存折明细也无法显示完整内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经咨询广东银保监局,代理金融机构资金摘要内容可以注明为“名称+月份”,为便于与其他发放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进行区分,拟修改为“困残补贴+发放月份”或“重残补贴+发放月份”。

  (三)建议:1、残疾人是经济困难群体,申请两项补贴时,现行流程中,残疾人需提供至少3张人头相和15张复印件资料,材料费成本高,若资料稍为不完善,又要按照县残联要求,张张复印清晰且填写不差一字,严重影响了残疾人办理领取补贴的效率且劳民伤财,应该将两项的纸质申请资料简化为只需提供一式一份审批申请资料,完成审批流程后,由县级残联存档纸质,审批表格上的人头相片栏,改版去掉。因网站证件获取功能基本完善,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能够可以统一无纸化办理申请补贴。 2、审核流程录入后需公示7天,又要再经三个部门联合审批,流程时间过长,而且资金系民政系统直接拨发,建议取消县级残联审批流程,让民政统一直线管理,使残疾人可以及时领取补贴。 3、新证变更仍符合领取补贴的人员在变更信息后,省略公示流程,以保证变更信息当月或下月正常领取补贴。 4、新办证符合申请两项的人员资料在录入时,会出现身份验证无效,无法保存和提交,建议优化保存功能,使得无验证的可成功保存录入记录。

  采纳情况与理由:部分采纳。一是《办法》已经明确实行全部线上无纸化办理申请、审核和发放管理。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第三条第二款“逐级审核”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提交县级残联进行审核,最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残联组织是审核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重要环节,审核环节应予以保留。三是《办法》已取消粤民发〔2016〕66号文的公示流程。四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将同步进行优化改造。

  (四)伤残警察是否可以领取两项补贴?之前的政策衔接文件里面有提到是可以的。

  采纳情况与理由:采纳。《办法》在第五条第四款“制度衔接”内,已经明确“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建议所有四级残疾人纳入护理补贴。

  采纳情况与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不含四级残疾人。

  (六)建议两项补贴发放应该以系统办结的月份开始发放,不应以录入系统月份算起。

  采纳情况与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七)建议《办法》中P4页顺数第3行,修改为: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地情况(原则上残疾人户籍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

  采纳情况与理由:采纳。

  (八)建议取消申报资格认定,每年的动态更新入户调查已经算是认证了。

  采纳情况与理由:不予采纳。目前粤民发〔2016〕66号文并未实行每年对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入户调查的要求,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也只能掌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的情况,无法掌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规定,为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动态管理,在《办法》内增加了补贴对象定期资格认定的规定。

  (九)一是建议第五、服务管理。->第三点、停止发放->8.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建议改为“超过1月无法联系的”。近期核查补贴发放工作中发现,有些领取补贴的对象其家属讲其失联,却是存在死亡后偷葬土葬(非火化)情况(都是非精神智障类)。无论是死亡还是失联或是死亡,极少家属配合对象取证。建议文件内容删除“超过1年”的时间,采取发现失联的都暂停发放,如对象失联后又回来可以补发中断月份。这样减少违反政策还能继续多领1年情况。二是失联的怎样界定,凭什么证明?

  采纳情况与理由:不予采纳。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没有对失联的长短时限进行具体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申请宣告死亡需下落不明满四年;宣告失踪为下落不明满两年,失踪是宣告死亡时限的一半。《办法》参考上述规定,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无法联系设定的时限按照宣告失踪满两年的一半,为自残疾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满一年。

  (十)社会公众还提出了关于政府机构人员编制和配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残疾人证日常管理等方面三条意见,由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所以不予采纳。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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