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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20-08-10 11:09:05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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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修订草案)》由省民政厅牵头起草。为保证修订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省民政厅广泛征求和听取了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2020年7月3日至8月3日,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位公众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内容及处理情况如下:

  公众一:

  1.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修改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2.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满18周岁”修改为“满16周岁”。理由:修改后与民政部、省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规定保持一致。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理由:2020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明确要求“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且民政部社会救助司《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也将救助供养范围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为做好政策衔接,拟将未成年救助供养范围放宽至18周岁。

  3.建议删除第十四条第(一)点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理由:实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异地申请政策,即困难群众可在居住地(广东省内)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申请救助供养,既方便困难群众办事,解决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等人户分离问题,又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4.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三)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公示期为7工作日。”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理由:提高救助效率,减轻基层负担,不宜设置过多的限制性材料,尤其是民主评议,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没有必要进行民主评议。

  采纳情况及理由:吸收采纳。将第十四条第(三)点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公示期为7日。”理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第二条第(二)点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审核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固给予保留。

  5.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公示期为7工作日”修改为“公示期为7日”。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6.建议删除第十六条,理由:与第五条重复。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7.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修改为“(二)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所有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并删除第一款第(三)点及第二款。理由:重复。

  采纳情况及理由:吸收采纳。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点,保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规定。理由: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第二条第(四)、(五)点,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的要求,医疗救助是有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的。二是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第二条第(四)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困难群众合规医疗费用之外的自负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是指对“合规医疗费用”而不是“所有医疗费用”给予救助。三是要求定期到特困人员家中巡诊及免费体检,有利于保障特困人员身体健康。

  8.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提供住房救助”。

  9.建议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理由: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职责在县级民政部门,不在乡镇政府(街道办)。

  公众二:

  10.建议将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增加到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赡养人范围。

  采纳情况及理由:吸收采纳。理由:一是《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仅是规定了救助供养对象范围,但特困人员具体认定依据是《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年〕178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已明确规定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情形。二是拟将修改意见反馈民政部,供其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时参考。

  11.有很多基层工作人员做事马马虎虎不落实政策,导致有很多明显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希望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把政策真正落实到困难家庭的人员身上。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明确列举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五种违法违纪情形及处理措施,特别是其中第二项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工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三:

  12.完善扩充救助对象:“①在家庭成员中,父母其中一方只要是优抚军人或残疾军人或在役/复员/退伍军人,而且曾经得过罕见病、重大疾病需要花一大笔金钱就医的,或得慢性疾病需要长期花费、长期吃药的;父母其中一方可以是在世或已离世的均可,以证件和诊断病情报告作为依据。②子女其中一员是智力、精神三四级的成年残疾人,而且因无业、无生活来源,无法抚养本人自己和父母;因劳动能力有限难以入职上岗,即使见工面试已通过,上岗后在任何期间内屡次被解除职位的,统一成为救助对象。③这两个①②特殊条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为军人是为国家作出过巨大到没有得再巨大的贡献,是国家栋梁,保卫了国家安全、守护了国家边境,维护了政府政权稳定,而且更有参与过非战斗性的救灾等工作,然而在家庭当中竟然有残疾人是命运的不幸造成生活困难,这些残疾人非同寻常,凡是满足这些条件的也断定为特困人员供养,毕竟全社会一直存在这些不被看好、最被忽视的人士。因为那些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没有金钱生活,自己又得病没有钱就医,当连诊费、检查费都无法缴交的时候,更何况药费,万一病情突发、或时间拖长进展成为急性时,没有金钱的存在只会等待死亡!生命只有一次!

  采纳情况及理由:吸收采纳。理由:一是中央和省历来高度重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2019年10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正在牵头制定《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帮扶援助范围。二是《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修订草案)》仅是规定了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具体认定依据是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三是拟将修改意见反馈民政部,供其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时参考。

  公众四:

  13.建议删除第二十六条“本人申请有困难的特困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申请”中重复的“的”。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公众五:所提交意见与本征求意见稿无关。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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