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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20-03-16 09:45:16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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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充分发挥救助制度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起草制定了《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省民政厅2020年2月14日至3月1日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省民政厅收到5位公众的反馈意见,共15条。经研究,采纳7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6条。处理和采纳情况如下:

  (一)ID:永不言败

  提出意见:第十九条的“不低于”与第二十一条“不超过”存在相互矛盾。救助标准到底多少才合适?在工作中难以把握。从以往审计角度情况来看,小额救助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

  采纳结果:采纳。已在办法中第十九、二十条作重新表述,消除歧义、更加清晰。

  (二)ID:邓梦霞

  提出意见:

  1.第二条,本地无户籍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及个人身份信息的个人能否救助?

  2.第五条,必需支出有无时限要求?按一个年度计算还是可以累计多个年度支出?

  3.第八条,目前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没有临时救助模块。

  4.第八条,一些重病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标准,但实际支出严重超过家庭承受能力,能否救助?

  5.第十条,可能会存在异地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与就业居住地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救助的情况。

  采纳结果:

  1.采纳。无户籍者,则无法确认此人是本地还是外地户籍。综合其他公众意见,已在第二条明确对无户籍人员的临时救助措施。

  2.采纳。对必需支出相关性和时限的认定,由各地在具体办法或实施意见中明确。

  3.不采纳。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可以对支出型临时救助进行核对。

  4.采纳。文件中已规定了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收入、财产标准,原则上应按此标准进行认定。如确实出现经济状况较好但遭遇特大疾病支出的情况,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上协商解决。

  5.采纳。在我省范围内,接受过临时救助的人员在系统中皆有记录可查,避免了重复救助和多头救助的问题。

  (三)ID:蓝惠权

  提出意见:

  1.建议在办法中的“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进行细化,明确县级财政预算比例,用于紧急型救助占临时救助费用的比重宜明确。

  2.建议第二十五条增加“此类临时救助资金可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用以购买政府救助保险或自然灾害公众责任商业保险的保费支出。”

  采纳结果:

  1.不采纳。急难型救助大多是突发意外事件,较难事先规划并在预算中明确比例。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均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支出,其比例如何,不影响对象获得救助。

  2.不采纳。使用临时救助资金购买商业保险,属改变资金用途,不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监管要求。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已由医保部门牵头实施。

  (四)ID:375735882

  提出意见:

  1.第五条增加一款: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2.删除第七条第四款:接受各项帮扶、救助措施后,人均收入仍然未达到当地脱贫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3.第九条第一款增加内容:在“家庭或个人遭受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突发急病等”后增加“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4.第十三条补充一款:家庭全体成员无户籍或部分成员无户籍的,对无户籍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不作要求,对其个人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实际家庭情况纳入临时救助。

  5.第十七条第二款:“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将“简化”改为“免去”。

  6.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经办人员经过信息化核对查询、入户调查等方式,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信息系统数据局限等原因,导致错发临时救助的,经办人员不承担工作过失责任。适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后,在补齐经办和审批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不符合临时救助规定的,经办人员不承担工作过失责任。

  采纳结果:

  1.不采纳。此内容已在办法第二条中明确,不在第五条重复表述。

  2.不采纳。临时救助在帮助建档立卡户实现脱贫、防止返贫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3.不采纳。在急难型救助中,不需在申请人遭遇意外伤害、突发急病时附加其他更多限制条件。

  4.部分采纳。第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家庭全体成员无户籍或部分成员无户籍的,对无户籍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对其个人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5.采纳。

  6.部分采纳。第二十九条增加第三款: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临时救助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信息系统数据局限等原因,导致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适用紧急程序,实施先行救助后,在补齐经办和审批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或生活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五)ID:飘落的绿叶

  提出意见:

  我是一名普通打工仔,一个月的工资也就不到两千元,然而我又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每个月的药费都是超过一个月的工资,都要花费两三千元的,根本无法支付得起,只能向亲戚朋友借,欠债越欠越多。我虽然办了特殊门诊,然而一个月才500元的,无论花费多少都是500元,1000元也是500元,3000元也是500元,这500元减去来回车费钱都没剩下多少了,药费钱根本没有报销到。我也向当地民政办申请临时救助,但是金额也不是很大。各位领导,你们可不可以就一些慢性病开设一些临时救助,加大金额,也加大报销金额,以减少慢性病病人的生活负担。

  采纳结果:

  采纳。因长期治疗慢性病,花销较大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但一般不超过规定的频率和标准。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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