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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75/2012-0034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 成文日期: 2012-02-15
名称: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2〕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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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2〕6号)

发布日期:2012-02-15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委):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和《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办〔2012〕3号)精神,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不在认定范围。

  二、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各地可根据实际,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补助的发放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三、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广东省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登记审核表》(附件1)。

  (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原档案保管单位或出具单位印章)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四)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填入《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附件2),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定期更新机制,并认真做好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四、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经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上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于2012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区部分烈士子女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员身份核查认定、数据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密切协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

  (二)严格掌握政策,执行落实好政策。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实质,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相关信息核实、核准。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确保将好事办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各地的工作进展、工作落实、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广东省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登记审核表

     2.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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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