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条件: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补办评残。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作出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2、流程:申请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审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3、个人提交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3)退役证件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4)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