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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 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相关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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