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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相关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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