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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负责人

2025-01-02 16:59:07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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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和社会团体章程相关规定要求,社会团体负责人主要是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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