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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更名、撤销是否需要经理事会同意

2025-01-02 16:46:28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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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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