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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成立住所证明的要求

2025-01-02 16:40:0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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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有固定的住所。住所为自行购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应由房屋产权人出具无偿使用证明,并附相应证明文件。以上情形中房屋如无房屋产权证,需提供有权机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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