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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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