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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成立登记流程

2024-01-24 09:27:59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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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流程

  (一)网上提交成立申请

  登陆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注册账号,进入“基金会成立登记”业务,填报第一阶段相关资料(有关材料请到业务中查看)。

  (二)开展筹备工作

  第一阶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

  1.办理验资账户。捐资单位(发起人)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将注册资金存入验资账户(注意领取银行存款凭证),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召开筹备成立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筹备组完成验资、拟定理事成员及负责人推荐名单等筹备工作后,召开筹备成立大会,会议主要议题包括:由发起人、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会成员,选举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确定监事人选(一般由主要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选派);审议章程;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三)网上申报成立登记

  进入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基金会“成立登记”业务,填报第二阶段资料。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决定。

  “基金会成立登记”业务办结后,由基金会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文件和广东省基金会雕刻印章证明书。

  三、成立后续工作

  1.刻制印章。持《广东省基金会雕刻印章证明书》到有资质的印章点刻制印章,并经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印章备案手续(注意索取公安机关印章备案证明)。

  2.开立银行帐户。持法人登记证书开立银行帐户,验资款由验资帐户转入银行账户。

  3.办理税务登记。到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自领证起30个工作日内请登录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办理印章、银行账户备案。办结后带《基金会印章备案表》和《基金会银行账户备案表》(均一式两份)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携带所刻行政印章到登记管理机关完善成立登记材料。

  5.申领票据。根据粤财综〔2013〕5号相关规定,基金会到住所区(县)财政局办理免税会费票据、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票据。自愿申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相关信息可查阅当地税务部门官网“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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