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2017年4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拟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对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前置审查,命名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如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名称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应按民政部门的意见修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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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