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省”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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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