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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存在股东、股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法人财产权,其开展活动所得盈余不得在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会成员之间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类财务报告中,不得按照公司企业相关会计制度执行,不能出现股东、股权等错误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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