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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由地市政府职能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的规定,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必须由省委省政府职能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辖区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分别由对应的地市、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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