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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可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粤民民〔2001〕3号),省委省政府职能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均可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跨行业、跨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以“聚焦主业”的原则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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