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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出具复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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