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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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