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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2023-05-04 08:41:44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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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3.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4.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5.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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