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并不是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再没有任何关系了。
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可见,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如果养子女是由养父母抚养成年,而养父母现在又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那么养子女有义务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的数量,可由双方协商。你的养子是由你抚养成年的,现在你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你的养子应当向你给付生活费。你可就此事与养子进行协商。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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