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答问库 - 村居民自治

【村居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什么情况下职务自行终止?

2020-06-03 15:50:5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3136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