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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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