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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自治】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公开哪些事项?

2019-10-17 16:44:49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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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开,接受村民监督。第三条规定: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村务公开事项包括:(1)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2)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①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②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③本村兴办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3)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4)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①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②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③宅基地的分配情况。(5)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6)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村的公共服务情况:①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②农业补贴、扶贫开发、危房改造等强农惠农富农补贴及扶持资金补贴情况;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享受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领取政府高龄津贴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④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方案和殡葬政策情况;⑤为居住在本村的非户籍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本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情况。(7)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8)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小组组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等公开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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