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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自治】基层党组织如何领导村(居)民自治?

2019-08-23 11:06:39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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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第三十三条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二)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和党内法规,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基层党组织更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以党组织为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村民自治实践进一步深化,村级议事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完善协同联动的社区治理架构。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防止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人选进入班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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